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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9 省贈與稅 弄清保險三角關係越來越多人透過保險來規劃子女教育基金,不過卻常忽略贈與稅的問題,專家指出,這時候就得搞清楚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三角關係,否則就可能有贈與稅的產生。最好用小孩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隨著投資型保單、分紅保單的出爐,越來越多人在資產配置的時候,將保守穩健的資金放在透過保險來規劃退休或是子女教育基金。一般來說,規劃退休比較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但在規劃子女教育基金時就很可能產生。
主要是因為當小孩未成年保費由爸媽繳納的時候,父母繳的保費就是贈與金額,一旦年保費超過111萬元就得繳納贈與稅。而為了透過保單有效節省贈與稅,最好的方式就是利用逐年贈與的方式,先把錢贈與給小孩,再用小孩名義買保單,才可以發揮最大的節稅效果!
中國人壽舉例指出,用保單來規劃退休時,如果要保人就是受益人或者與受益人是配偶關係,都沒有贈與稅方面的問題。
但若是用來規劃子女教育基金的話,就得搞清楚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三角關係,否則就可能會有贈與稅的產生。
假設由爸爸當要保人,兒子當受益人,此時只有保單給付發生的時候,才會產生贈與行為,也就是當保單滿期金或是生存金給付金額超過111萬元時,就得繳贈與稅。
另外,很多幫未成年小孩存教育基金的父母,以小孩作為要保人和受益人,看起來好像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不過,由於代小孩繳的保險費就算贈與金額,一旦年保費超過111萬元(假設沒有其他贈與),就須為超過部份繳納贈與稅。
因此,壽險專家多建議透過「逐年贈與」的方式,來有效節省贈與稅。也就是用小孩作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總保費222萬元之內,每年由父親名下每年贈與部份財產給母親(夫妻間贈與免稅),再由父母帳戶各贈與111萬元到小孩帳戶,這樣小孩就有資金用自己名義繳納保費,也就沒有贈與稅的問題了。 May 02 96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彙整說明表
政治獻金列舉扣除額目前沒提供 如何聰明節稅、創造財富?物價漲,偏偏只有薪水沒漲,除致力於省電、省水、省菜錢等節流方法外,如能在合法節稅空間內省稅,一樣能達到看緊荷包、捍衛自己血汗錢的目的! 資產移轉 租稅規劃 和時間賽跑 在整體性的資產移轉計畫和租稅規劃過程中,「時間因素」一直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過去因為規劃稅務的時間過於急迫,因此納稅人得面臨龐大稅賦的例子比比皆是。像是報載前英業達副總經理溫世仁,因為突然過世,家屬沒有多餘的時間來安排資產的規劃,故約一百億的遺產總額中,就被課徵了20多億的遺產稅,而前國泰金控董事長蔡萬霖因有充足準備,最後1000億的遺產中僅被課徵了不到5億的遺產稅。由此可知,租稅規劃最重要的目的就是規劃二大風險:時間的不確定性及移轉過程中將會發生的成本。 什麼人需要考慮租稅規劃 ● 年收入達150萬的家庭 ● 每個月可以結餘8萬以上或總資產(動產+不動產)達1200萬的家庭 ● 未來可能因繼承或受贈而取得高額資產的人 ● 經營跨國性企業之企業主 ● 取得大額中獎獎金的人 權利留給預作準備的人 我們財產的三大來源,分別是自行賺取、繼承遺產及接受財產之贈與。國稅局也根據這三大來源,分別設計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三大稅法。想要成功節稅,就必須做好長期規劃,才能發揮最大節稅效益。 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凡為人身保險的各項給付,不論其項目名詞均可免納所得稅;另外依遺贈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免計入遺產總額。 善用所得稅扣除額 降低個人綜合所得稅的方式有很多,像是租屋支出或醫療費用等等,不過國人經常運用的是每人每年最高可享有二萬四千元的保費扣除額,舉凡人身保險,例如壽險、傷害險、健康險、年金險、旅行平安險保費等都可納入,而且同一申報戶沒有人數限制。對於高所得人士而言,尤其是需要規劃贈與稅與遺產稅者,也可善用各項保險給付在稅法上全額免稅的優惠,達到充分節稅的目的,以下是三項常見的節稅方式: 一、分散財源 降低課稅級距 高所得人士不一定是高薪資,所得來源可能是利息所得或租金收入。在節稅規劃上,應先就收入來源分項分散。針對家中利息所得超過27萬的免稅額度族群,可考慮利用超過免稅額度的存款利息,購買儲蓄型保險或投資型保險來節稅。 二、為子女投保 節省贈與稅 利用合法贈與是高所得者節省遺產稅的普遍方式。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除了夫妻間贈與免稅之外,可利用每人每年有一百一十一萬元的免稅額度,將財產逐年贈與子女。 例如每年免稅額度範圍內,可用子女名義購買生存保險(還本型分紅保單等),繳納保險費日視為贈與日,分期領取之生存金或一筆領回之滿期金,用來做為其子女日後出國留學進修或是創業本錢、結婚基金等,好處多多;或者可以選擇投保變額年金型保單,透過月領年金,作為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補貼。值得注意的是,保險滿期給付金及生存年金,給付條件必須是被保險人在世時,而且如果不是以子女為要保人投保壽險或年金險,依最低稅賦負制的規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若要保人與滿期保險金或年金受益人非同一人,在領取滿期金及生存年金時,則需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計算基本稅額,如果一般所得稅額低於基本稅額者,就須按基本稅額繳納所得稅。 三、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般來說,被繼承人過世,所留下的財產相當多樣,如現金、土地、房屋、長期投資的股票等,這些財產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將被列為遺產,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的規定,遺產於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因此不少人在繼承後,為了取得遺產,必須先變賣其他財產,繳清稅款,才能拿到所繼承的遺產,這時若被繼承人生前有保險,就能化解沒有現金繳稅的困境。 人壽保險有四大好處:一、使用現金繳保費,則遺產範圍將相對將減少。二、如有指定受益人,身故給 付將不列入遺產總額範圍。三、保險金可作為繳納遺產稅之預備金。四、節稅後的錢能做其它理財運用。保戶想透過保險獲得以上的好處,應以長期投保方式,達到節稅效果,想利用保單作合理節稅,需謹記下列原則: (1)勿在高齡或重病期間投保 (2)勿企圖以免體檢件分散投保 (3)考量自身保險需求,慎選保險商品 想要成功節稅,必須透過正確、合法的稅務規劃,才能使辛苦賺進來的每一分錢,都能如潺潺細水匯成江海,享受富裕人生。 February 12 利用子女分散利息所得 遭補罰在各種降稅的改革措施中,為了維護暨有的稅源,國稅局對各種不合法的規避稅負動作查核,也有趨嚴的趨勢;台灣省南區國稅局即提醒納稅義務人,利用人頭進行投資、存款,有逃漏贈與稅及所得稅之虞,一經查獲,除了必須補稅以外,還必須處罰鍰之責。南區國稅局表示,父母親將資金轉入成年子女的帳戶從事投資,如果本金及獲利所得歸子女所有,則提供的本金屬於贈與行為。但是如果在稽徵機關查獲前,已經將本金全數轉回父母親名下,則無贈與情事,但仍有分散利息所得問題,將面臨補稅及加罰等責任。
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曾查獲數件案例,都是父母親數年來一直以成年子女的帳戶從事投資及存款,雖然於國稅局查獲前已將投資出售,且出售所獲得之款項或存款之本息均轉回父母親名下,無贈與情事,但涉及分散利息所得及營利所得,經國稅局依法補徵稅款,並加處罰鍰。
南區國稅局說明,除投資行為外,以已成年子女名義存款,也有類似規定。國稅局並舉例說明,例如某甲將大額資金存放銀行,每年利息所得均超過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二十七萬元。為了規避稅負,某甲將資金以成年子女名義存入銀行,如果在稽徵機關查獲前,仍未轉回本人名義時,將會被認為涉及贈與,除課徵贈與稅外,尚需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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